第一條 為規范在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中國林權所)進行的交易競價轉讓行為,根據《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林權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林權所進行的林權交易活動。其他權益交易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競價轉讓,是指掛牌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時,采取包括拍賣、招投標、評審、網絡競價等方式確定受讓方的行為。
第四條 交易競價轉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掛牌前事先確定競價轉讓方式。事先沒有確定的,中國林權所原則上在掛牌期滿并完成受讓資格審查后五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協商確定競價轉讓的具體方式。
第六條 意向受讓方已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進入競價程序后轉為競價保證金,不足部分應在規定時間內補足。
第七條 掛牌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采取拍賣方式轉讓產權,應按照《中國林業交易所交易拍賣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 掛牌期滿產生三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受讓方。采取招投標方式轉讓權益,應按照《中國林業產權所交易招投標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九條 掛牌期滿產生兩個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評審方式確定受讓方。采取評審方式轉讓權益,應參照《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招投標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條 掛牌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采取網絡競價方式轉讓產權,應按照《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網絡競價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涉及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且其他股東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在確定受讓方和交易條件后,轉讓方應在簽訂《股權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中國林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