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林權交易市場規范有序、誠信和諧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林業產權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林權交易主體在中國林權所進行林權交易的過程中涉及交易保證金的相關行為,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保證金,是指在林權交易過程中,林權交易主體承諾遵守市場規則和交易約定,在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作為賠償相關主體的經濟保證。
第四條 受讓方提交《林權受讓申請書》后,需要按照《林權受讓申請書》規定交納交易保證金。受讓方在《林權受讓申請書》中承諾保證金交納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轉讓方全權委托中國林權所會員代理進行林權交易,在提供相應證明(如林權證)等給中國林權所會員后,可免于繳納保證金。若轉讓方不選擇全權委托中國林權所會員進行交易,則需要按照標準交納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交納的時點、具體金額、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由中國林權所按交易規則另行要求約定,以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在自身發生違規違約行為時,以設定保證金的同等數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中國林權所應當對《林權轉讓/受讓申請書》中設置的交易保證金條款進行審核,對保證金進行保管,提供保證金結算等相關服務,并依據本細則及相關約定對保證金進行處置。
第六條 交易保證金的設置、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及合理、適當的原則。
第七條 轉讓方及意向受讓方應當按照《林權轉讓/受讓申請書》要求將交易保證金交納至林權所指定的保證金專用賬戶。
意向受讓方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保證金的,喪失受讓資格。
第八條 在中國林權所進行的交易,其交易保證金標準為不超過掛牌價格的30%。
第九條 交易保證金來源的合法性由交納主體負責。
第十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林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可以根據約定轉為林權交易價款。中國林權所應當將交易保證金從保證金專用賬戶轉入林權交易價款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形中,中國林權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保證金原額返還相應的交納主體。
(一)轉讓方:林權交易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金使用方式,受讓方已支付林權交易價款的,應在受讓方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轉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受讓方:林權交易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金使用方式,受讓方已支付林權交易價款的,應在受讓方支付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二)意向受讓方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三)受讓方在交納保證金后退出林權交易程序,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在受讓方明確表示放棄受讓且經轉讓方書面同意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意向受讓方在交納保證金后退出林權交易程序,且未出現本細則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在意向受讓方明確表示放棄受讓且經轉讓方書面同意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四)林權交易中止或終結時,無涉及林權交易中止或終結事項的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可以向中國林權所申請返還保證金,中國林權所應當在其提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其已交納的保證金原額予以返還。
第十二條 林權交易中止期滿決定恢復交易的,中國林權所應當及時通知各相關的轉讓方及意向受讓方。已返還交易保證金的轉讓方及意向受讓方應當自收到中國林權所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交納保證金。轉讓方及意向受讓方未按時交納保證金的,中國林權所應當取消其交易資格。
第十三條 中國林權所返還交易保證金時,應當一次性原額原途徑返還。
第十四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中國林權所可以按照《林權受讓申請書》中關于交易保證金處置的規定,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額度為限,在扣除中國林權所的交易組織費用后,向意向受讓方主張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意向受讓方故意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和中國林權所損失的;
(二)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的商業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三)意向受讓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四)意向受讓方無故不推進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的;
(五)《林權受讓申請書》中規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其他情形;
(六)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中國林權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五條 轉讓方發生違規違約行為,給意向受讓方、中國林權所和經紀會員造成損失的,應當以其設定的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因轉讓方違規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轉讓方進行追償。
第十六條 林權交易當事人對交易保證金處置有約定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置;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由中國林權所依據本細則組織林權交易當事人協調后處置。
轉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就保證金的處置發生爭議的,由中國林權所按照《林權交易爭議調解操作細則》進行調解;無法通過調解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交易保證金以外幣交納的,應按交納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授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折算,并按照中國林權所關于外匯資金結算的相關規定辦理。